(1)钢结构厂房应进行专门设计,其主体建筑应为一、二级耐火等级;吊顶、分隔墙等构配件及保温、隔热、装饰材料,应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或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。
(2)其他建筑改建为钢结构的,也应进行专门设计,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。一般不得破坏原来的防火分隔,新用的保温、隔热、分隔等材料及装饰材料尽量不要采用可燃材料,如要使用的,应经过防火处理。
(3)为防止起火和燃烧,便利疏散与抢救,对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以及疏散路线等,一般应比其他建筑有更高的要求。出入口或拐弯处应有紧急照明灯。
(4)钢结构厂房建造,不得使用明火加热,采用电加热必须密闭,严格控制加热温度。各种加热装置安装在不燃基座上。
(5)有易燃、易爆物品的钢结构厂房、电气要符合防爆要求;电气敷设和安装要从严要求,暗敷的电线当中不得有接头。对电气设备要经常维修,用后及时切断电源。对需要长开的电气设备,下班后应有专人巡逻检查。
(6)钢结构厂房内易燃、易爆物品只限于当班用量,下班后对剩余的易燃、易爆物品应存放人其他安全场所。
(7)使用易燃液体和气体的钢结构厂房,应安装排风设备,操作台应有独立的排风装置。易燃液体蒸气和气体的尾气管应与排风系统分开。
(8)钢结构厂房的排风系统。应设置调节阀、止回阀或密闭阀。总风管穿过楼板和风管穿过防火墙处,必须设置防火阀。
(9)钢结构厂房应有比较完善的消防设施。钢结构室和技术管道层均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施。根据工艺生产的特点和要求、可燃物质的种类及其数量、建筑的耐火等级等因素来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。有贵重、高精密仪器仪表和电气设备的钢结构室,应置备二氧化碳、卤代烷或喷水灭火装置。走廊上还应设有紧急报警的按钮和电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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